IVA 是最原始的重組債務方案,IVA 是被載於破產條例第6章第20條,在申請破產之外的債務人士的另一選擇。對於瀕臨破產之人士,個人自願安排IVA 是香港法律認可的一個處理債務選擇,但又避免於破產之外,所以也稱IVA 債務重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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